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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必备!2020年1月起这些外贸新规将实施!

时间:2020-01-02     【转载】   来自:焦点视界

01

香港海关公布新版商品HS编码

近日,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发布《2020年版香港货物协调制度(港货协制)编号》。2020年版港货协制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而2019年或之前进出口货物递交的报关单,则须按照2019年版的港货协制填报。


另据香港海关消息,香港海关发言人提醒进出口人士:2020年1月1日起,装运的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照最新修订的《2020年版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报关。


02

日美:贸易协定1月1日起生效

当地时间2019年12月4日,日本参议院通过了日美贸易协定及日美数字贸易协定,协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预计价值约72亿美元的美国产农产品关税将被撤销或削减。日本征收的美国牛肉关税将从38.5%降至26.6%,将在未来15年内最终降至9%;猪肉4.3%的高价格关税最终将降至零;一些奶酪产品的关税将从目前的29.8%阶段性降至零,葡萄酒关税最终也将被撤销。


另一方面,美国对日本征收空调零部件的1.4%关税将撤销,针对日本机床的关税将于协定生效第二年撤销,针对日本牛肉的关税也会大幅减低。


03

越柬:越南柬埔寨免双重征税协定实施

《越南与柬埔寨政府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与防止偷漏税协定》于2019年2月20日起生效,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在两国正式实施。《避免双重征税与防止偷漏税协定》将通过营造更加透明和稳定的法律环境促进越柬经贸与投资合作。


另外,按《东盟货物贸易协定》的减税路线图,越南与柬埔寨之间几乎所有的进出口商品税率为0%至5%。


04

沙特:出货箱单、发票有严格要求

近期,沙特标准、计量和质量组织(SASO)发布最新消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沙特市场的产品在包装上必须显示条形码,条形码由13位数字组成。


条形码编制规则由工厂自定,可按产品型号或按系列产品来编制,即同系列产品不同型号可共用一个条形码。条形码要求可被扫描出来13位数字。条形码可印刷在外箱上,或打印成贴纸贴在外箱上。


从2020年1月1日起,出货时提供的发票、箱单必须显示条形码,并且发票必须盖章。


05

沙特:SABER认证产品清单1月新增

沙特官方公布了1月份需进行SABER认证的产品,分别是:


永久性地或临时性地安置在城市中的设备、机械和构筑物;

粘合剂和胶水产品,如结构胶粘剂、皮革胶粘剂、鞋类胶粘剂、木制品胶粘剂、纸张胶粘剂、包装胶粘剂等;

制造用于装饰的塑料金属制品,如头发、手和脖子上的饰物;

塑料和金属管道系统,用于运输水和电力设施,建筑和配件;

无线通信设备,如移动电话、耳机、智能设备等;

包装产品,纸、纸板、木材、塑料、纺织品和其他用于包装的材料;

与食物接触的材料和表面,例如煮食设备、餐具、食物包装材料及容器;

由皮革、纺织品、塑料或这些材料的混合物制成的鞋;

在压力下工作的设备及其附件,如灭火器、高压锅;

消防产品,如灭火器、报警系统、消防软管;

烟花产品,如鞭炮、烟花。


SABER认证,是指针对非沙特本土企业(即出口至沙特的企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评估计划,是新推出的基于原有的SASO认证的升级版。它其实就是一个网络工具,用于产品注册、发行和获取符合性CoC证书,因此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非常重要。请相关出口企业务必与沙特进口商取得联系,确认注册信息。


06

中国、巴基斯坦75%的产品将实施零关税

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正式生效。目前,中巴两国已完成相关国内程序,《议定书》降税安排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议定书》规定,降税安排实施后,中巴两国间相互实施零关税产品的税目数比例将从此前的35%逐步增加至75%。此外,双方还将对占各自税目数比例5%的其他产品实施20%幅度的部分降税。


双方降至零关税产品清单、优惠关税产品减让清单请见:

http://fta.mofcom.gov.cn/pakistan/pakistan_special.shtml


07

中国、新加坡修订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经国务院核准,《议定书》中原产地规则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官方公告全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796020/index.html


08

中国、格鲁吉亚交换原产地数据

自2020年1月1日(含当日)起,“中国—格鲁吉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20〉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请注意,发票最好不要按照客人要求低开。


09

法国:eBay将分享卖家的法国应税交易数据

2020年1月起,法国反欺诈法律即将生效,eBay将按照法律要求向法国执法机关分享卖家的法国应税交易数据,并对增值税不合规的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则卖家有履行法国增值税的相关义务:


销售储存在法国的物品;

销售储存在欧盟国家(除法国)的物品给法国的个人,且所有渠道的此种销售的营业总额超过35000欧元/年。


卖家可以向专业的法务或税务人士咨询自己是否有注册法国增值税义务。如果卖家有注册法国增值税的义务,则请尽快完成注册。


请了解,逃税是严重的违法行为。eBay将持续与法国税务相关部门协作,对不合规的卖家采取限制措施。该限制措施将包括但不限于:物品下架,账户限制或停用。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非欧盟注册企业的法国增值税的资讯,请查阅下述法国税务部门的网站:

https://www.impots.gouv.fr/portail/internationalenbusiness/value-added-tax?l=en


10

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其中,为更好满足人民生活需要,适度增加国内相对紧缺或具有国外特色的日用消费品进口,新增或降低冻猪肉、冷冻鳄梨、非冷冻橙汁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为降低用药成本,促进新药生产,对用于治疗哮喘的生物碱类药品和生产新型糖尿病治疗药品的原料实施零关税;为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和零部件进口,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增或降低半导体检测分选编带机、高压涡轮间隙控制阀门、自动变速箱用液力变矩器和铝阀芯、铌铁、多元件集成电路存储器、大轴胶片原料、光刻胶用分散液、培养基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为鼓励国内有需求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新增或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进口暂定税率。


为推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的有关精神,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调整时间相衔接,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钨废碎料和铌废碎料2种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


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自贸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2020年我国将继续对原产于23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进一步降税的有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格鲁吉亚、智利、巴基斯坦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2020年,继续对与我国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并根据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名单和我国过渡期安排,调整特惠税率适用国别。


2020年7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176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五步降税,同时与此相衔接,相应调整其中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


11

综试区跨境电商应税所得率统一确定为4%

2020年1月1日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6号)将正式实施。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12

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78号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 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不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以下简称“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


二、上述货物出区域(场所)内销时,进口人应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并可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或“有纸报关”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附件规定办理;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按现行规定提交纸质原产地证据文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出区域(场所)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人仍应当在有关货物从境外首次入区域(场所)时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


四、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功能模块自2019年12月31日18:00起停止使用。对于2019年12月31日18:00前通过该功能模块录入并已部分使用的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在原产地证据文件有效期内仍可以继续使用;尚未使用的,数据将被删除,进口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在内销时重新申报。


五、内销时货物实际报验状态与其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的状态相比,超出了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范围的,不得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本公告中原产地单证是指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等单证。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2014年第96号和2016年第53号同时废止。


13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实施

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联合部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中对不仅对承运人有监管要求,对托运人、货物清单等都有更为明确的要求。


提要如下:


货主不得对危险货物匿报谎报,违者或将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者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货主需要向承运人提供详细的托运清单,一旦发现实际运输的货物和清单内容不一致,将受重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需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最高20万元罚款。


更多细节请见:

http://xxgk.mot.gov.cn/jigou/fgs/201911/t20191128_3302982.html


14

北京海关试运行全球ATA单证册电子系统

全球ATA单证册电子系统(以下简称“水星系统”)是国际商会在世界海关组织的支持下主导研发的,可实现全球ATA单证册电子数据实时交互的全球ATA信息化系统。我国凭借海关在ATA单证册电子化领域的领先经验,成为试点国家。目前北京海关已完成系统测试工作,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首都机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口岸正式启动水星系统的试运行,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运行口岸


首都机场海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的旅检渠道、货运渠道。


二、试运行范围


(一)我国参与水星系统试点项目企业提交的ATA单证册的出境与复进境。

(二)其他加入水星系统试点项目的成员国商会签发的ATA单证册的进境与复出境,国家包括比利时、美国、瑞士、英国和俄罗斯。


三、我国试点企业名单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开宇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晋宇国际货代(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泛联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特种物流分公司

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博越锦程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北京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15

锂电池空运新规

近日,我国民航总局对2020年1月1日开始的锂电池空运需要的UN38.3试验概要提出规范要求。2019-2020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 2003年6月30日以后生产的锂电池芯或锂电池的制造商和随后的销售商必须提供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 小节第38.3.5 段规定的试验概要(以下简称UN38.3试验概要)。这种UN38.3试验概要必须自2020年1月1日起提供。


今后在锂电池运输前需要将“UN38.3试验概要”提供给承运人(包括航空公司,船公司等)等相关人员,规定要求在2020年1月1日开始,但根据经验,部分承运人会提前执行,因而需及早加以关注和了解,建议涉及锂电池运输的货主货代们相互转告。



电话:0591-83059575


邮箱: stoneexhibitio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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